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愛菁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愛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愛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孫愛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持有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持有第二級毒│轉讓禁藥│││品純質淨重二│品未遂│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十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有期徒刑1年1│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月│0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間│105年5月31日│105年7月3日│105年6月初某│││某日至105年1││至105年7月4│日│││月5日下午3時││日6時15分許││││20分許止││止││├──────┼──────┼──────┼──────┼──────┤│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案號│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年度偵字第2│5年度偵字第2│5年度偵字第2│││998號、105年│0461號、105│0461號、105│0461號、105│││度毒偵字第44│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1號│5859號│5859號│585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最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案號│105年度審訴│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字第982號│第1225號│第1225號│第1225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0月11│106年8月29日│106年8月29日│106年8月29日│││日期│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105年11月14│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26日│106年9月26日││判決│確定│日││││││日期│││││├───┴──┼──────┼──────┴──────┴──────┤│備註││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