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2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9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參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行所載:「板橋」應更正為:「中和」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猶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再犯本案,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前科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1934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2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9965號被告甲○○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縣○○道○段○○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10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法院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73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3年9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0月30日晚間某時,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夜市附近,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後,點火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11月1日13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因另案通緝遭警逮捕,經執行附帶搜索後,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963公克),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20日報告編號UL/2017/B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E0000000)各1份,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2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另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934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檢察官謝承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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