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聲請人 吳鄧素蘭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2×43×10=86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聲請人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及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號房屋?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除領取國民年金外,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5年2月14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業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聲請人說明係於何時領取勞保老年給付?領取之數額為若干元?該款項之用途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105年2月14日迄今,有無領取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等收入款項。若有,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九、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情形僅記載膳食費一項,且未記載支出金額。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是否有其他必要支出(如衣服、通訊、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或其他項目)?如有,請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5年
2月14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許可和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執行名義影本)。
十四、請補正說明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五、本件債務清理程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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