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44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複 代理人 林嘉鴻
林仁傑
被 告 謝駿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