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調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敬堯 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王敬堯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惟相對人王敬堯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多次催理無果,迄
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1,809元及依執行名義所
應清償之利息等未清償,有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802號債
權憑證為證。聲請人調閱相對人王敬堯之財產資料後,查得
相對人王敬堯於民國88年7月17日將其所有之雲林縣○○鎮
○○段○○○○號土地、同段239地號土地、同段246地號土
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設定權利範圍均為12000分之365
,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為400,000元之抵押權予相對人黃**
,而因系爭土地上有上開抵押權設定,致拍賣無實益,有本
院108年2月19日雲院忠107司執丑字第32496號函為證,
是為保障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黃**應將系爭土
地於88年7月17日設定之抵押權設定塗銷,如相對人黃**同
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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