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調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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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正一 即 黃彬瑞 等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黃正一即黃彬瑞(下稱黃正一
)對聲請人負有債務,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162,855元,及其中48,813元自民國108年5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聲請人調閱相
對人黃正一之相關資料後,查得黃正一之被繼承人留有雲林
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228建號建物(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惟相對人黃正一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
表示,其因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未清償,恐繼承被繼承人之
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
對人黃**名下。故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相對人
黃**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5年2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取
得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並變更登記為相對人黃正一、相
對人黃**等人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