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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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投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
被移送人 林彥文
張晉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0月23日投草警偵秩字第10800215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裁
定如下:
主文
林彥文、張晉榕共同與他人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彥文、張晉榕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0月10日上午0時20分許。
(二)地點:南投縣○○鎮○○路○○○號之麥當勞門口。
(三)行為:共同與少年潘○霖、盧○宇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彥文、張晉榕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少年即證人潘○霖、盧○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對向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取現場照片1張。
(四)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分局108年11月7日函送民眾現
場攝錄影片之光碟1份暨該影片擷取之現場照片1張。
三、按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分別處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5條前段、第87條第2款之共同與他人
互相鬥毆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均係因與少年潘○霖、盧○
宇於國定假日間,僅因雙方互看不順眼,即在公共場所以徒
手方式互相鬥毆。雖被移送人與少年等人之互相鬥毆行為,
造成雙方所受傷勢尚屬輕微,惟互相鬥毆之行為,致生危害
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且使路過之民眾及麥當勞內用餐民眾
心生恐懼,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序等違反本法之手段、違
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15條前段、第87條第2款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