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834號原告 羅立庭 被告 張子傑
黃芸菲 余有森 陳長宏 尤冠巃 (原名: 尤仕翔 ) 留崇翔 張宇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845號、109年度訴字第80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廖弼妍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