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07號原告 游雅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柏成王育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陳報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陳報被告謝柏成、王育琳之住所及年籍資料,並提出被告謝柏成、王育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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