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九九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鄧振球法官胡文傑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