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95號原告 譚國鳳 被告 吳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訴狀內容不明,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陳報現居地,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