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五號上訴人 王國清 (兼 王洪猜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被上訴人曾滿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第三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一○五年十一月七日止(一○五年十一月六日為星期日,以其次日代之),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始提出上訴理由狀上訴,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國忠法官鄭純惠法官吳青蓉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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