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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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10號原告 王林金蓮 當事人與馬岡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59,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