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17號聲請人 蘇陳玉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業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具名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清冊之證明。
二、如仍未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具名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清冊,請於上開期限前完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