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767號聲請人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君 上聲請人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聲請人「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黃惠君」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 黃顏素媛 」不一致,請釋明正確票據權利人為何?
二、倘通知人係受聲請人委任而為辦理,應提出聲請人委任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並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即「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黃惠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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