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玫桂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請說明婚姻狀況(應併說明配偶及子女姓名及年籍資料),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房屋係何人所有?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及提出全體家庭成員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家庭(含父母)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三、請說明子女 吳政育 之父親現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每月薪資收入為何?如無,原因為何?及有無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如有,請說明分擔方式及比例,如無,亦請說明無法分擔之原因及提出相關事證。
四、請說明目前是否仍繼續履行與金融機構達成協議之清償條件?如已毀諾,請說明毀諾前是否曾告知最大債權銀行履行困難及申請變更還款條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經前經協商成立及法院核可之還款條件(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為何,並應提出協議書到院。又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是否仍繼續清償中?如已毀諾其時間及原因為何?依聲請人102年平均每月薪資收入25,792元,扣除自行陳報之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約2萬元後,尚有5千餘元,非無履行還款方案5,929元之可能?故請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並應提出相關事證供核。
六、又台端如有履行困難問題之情,應備妥相關事證,告知最大銀行及申請協議變更還款條件,請說明是否已循此程序辦理?如否,請於一個月內逕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申請,並將結果陳報本院。另聲請人自陳罹患高血壓、糖尿病,該慢性疾病是否已足影響工作能力及收入,亦請提出相關資料供核。
七、請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父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父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有無購買保險或基金?及說明父母親是否均已退休?有無領取退休金或老人津貼等補助?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父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八、請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並提出子女吳政育及其父親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