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杏回 相對人 沈傅崧 相對人 沈明通 相對人 沈溪海 相對人 沈秀鳳 相對人 廖翔誠 法定代理人 廖秉榛 相對人 官柏 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官柏ꆼ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其餘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ꆼ、緣債務人 沈官麗華 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3年10月12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80萬元、存續期間為不定期、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伊與債務人 官素貞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保證等債務,並經登記在案。
ꆼ、嗣沈官麗華邀官素貞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如後
:ꆼ於93年10月28日借款200萬元,到期日為113年10月28日,約定有利息、違約金,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視為全部到期;ꆼ於99年5月12日借款183萬元,到期日為103年5月12日,約定有利息、違約金。詎前揭債務未依約清償,計尚欠本金2,999,15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約定書(以上皆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義務人暨債務人沈官麗華於102年1月1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繼承人沈傅崧、沈明通、沈溪海、沈秀鳳、廖翔誠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故沈官麗華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所負之本件債務應由上述五位繼承人繼承,揆諸首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繼承人雖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此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另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業於102年2月7日移轉登記為相對人官柏ꆼ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件經本院分別於103年8月5日、同年9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官柏ꆼ及債務人官素貞於於同年8月6日送達,相對人沈秀鳳於同年月7日寄存送達,相對人沈傅崧、沈明通、沈溪海於同年月8日寄存送達,相對人廖翔誠於同年9月10送達,此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後段、同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一:
┌──────────────────────────────────────────────────────────────┐│(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0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 古夷 ││893│建│00│03│25.30│46/327│重測前: 阿夷 │││││││││││││ 段阿夷 小段 12│││││││││││││0-17地號。債│││││││││││││務人沈官麗華│││││││││││││所有。│└──┴───┴────┴────┴────┴────────┴─┴──┴──┴──────┴─────────┴──────┘附表二:
┌──────────────────────────────────────────────────────────────┐│(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0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2│彰化縣│彰化市│古夷││900│建│00│00│67.07│全部│重測前:阿夷│││││││││││││段阿夷小段12│││││││││││││0-15地號。相│││││││││││││對人官柏ꆼ所│││││││││││││有。│└──┴───┴────┴────┴────┴────────┴─┴──┴──┴──────┴─────────┴──────┘┌─────────────────────────────────────────────────────────────┐│(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0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81│彰化縣彰化市泰│彰化縣彰化市古│4層鋼筋混凝土│1層,51.13;2層,50.79│陽台,6.01│全部│重測前:阿夷段││││祥街5巷11號│夷段900地號│造、停車空間、│,3層,50.39;4層,44.│;屋頂突出││阿夷小段5219建││││││住宅│75;合計,197.06│物,9.01││號。相對人官柏││││││││││ꆼ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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