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785號聲請人萬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烽源 代理人 徐文志 上聲請人萬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之具狀人欄位未用印,請補正聲請人之大小印章書面證明到院。
二、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3年10月0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