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34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麗玲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查明相對人是否擁有本○○○鄉○○○段○○○○○○○號土地之持分?如是,則請提出該土地登記謄本,並表明前開地號土地持分為何未併同設定抵押權?提出本件抵押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繳款明細),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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