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28號原告 沈金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榮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5,25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4,7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