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1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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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1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
原告喬豐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熟火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複代理人 楊芳婉 律師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乙○○涉有犯侵占等罪嫌,牽涉本事件之裁判,經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0七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一號刑事判決確定,有刑事判決正本附於調閱之上開刑事卷內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永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高瑞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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