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747號債權人 陳秋男 代理人 張福源 債務人 黃榮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榮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榮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請釋明有無因執行抵押權而受償之金額。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