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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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8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福金
李麗真侯湘芹林莘富(原名林詣翔) 賴仕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邱福金、李麗真、侯湘芹、林莘富、賴仕政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福金、李麗真、侯湘芹、林莘富、賴仕政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邱福金、李麗真、侯湘芹、林莘富、賴仕政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邱致榮部分,則待其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謝文嵐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