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建輝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宜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37,163元(588,764+404,51
1-56,112=937,163),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