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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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358號上訴人 林志郎 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被上訴人 林智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35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96,753元(10,800,000-4,103,247=6,696,75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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