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358號原告 林志郎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被告 林智華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 律師
楊雅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開庭10日前提出系爭執行事件所主張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各筆債權明細(債權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債權證明文件等),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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