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法定代理人 徐永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許天賜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01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4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