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708號
原 告 節能王儲熱儲冷容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柏偉 即侑申熱能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