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1128號
上 訴 人 陳青丰
被 上訴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月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
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1月26日裁定限期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日
以寄存方式送達上訴人,經過10日發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
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繳費查詢單在卷可稽。
則上訴人之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