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57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田皓文
被   告  陳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
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23日3時3分駕車未依規定倒車
,而於臺東縣○○○鄉○○路○○○號南側,與其所承保訴外
茂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訴外人 張崇九 所駕駛車牌
號碼000-00號營業用貨運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
,致系爭車輛受損,其已賠付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
59,094元(工資9,178元、零件49,916元),而取得代位求
償權,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9,0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
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
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
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
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
失利益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
196條、第213條、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物被毀
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
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
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亦有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參。又按被保險
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
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
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
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未依規定倒車而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
致系爭車輛受損,其已賠付修復費用59,094元(工資9,178
元、零件49,916元)等節,有報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車
損照片、國泰產險任意車險賠案簽結內容表及國泰產險車險
理賠申請書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3頁、第56頁至第57
頁),核與系爭車輛受損之情形相符,堪認確屬修復系爭車
輛所必要,且各項費用亦尚稱合理,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即堪
採信。惟原告所承保系爭車輛係106年2月出廠,有行車執照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至前揭車禍發生時即107年3
月23日止已使用1年2月,揆諸前揭說明,以新品換舊品而更
換之零件,自應予以折舊。而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運輸業用貨車之耐用年數為
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438/1000,且參酌「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月計。上開零件修復費用為49,916元,是
扣除折舊金額後,被告所應賠償之零件部分費用為26,005元
(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再加計工資9,178元,系爭車輛因
本件車禍毀損所生之必要修復費用為35,183元(計算式:26
,005元+9,178元=35,183元)。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35,1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9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見本院卷第33頁),按年息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郭岱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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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49,916×0.438=21,863
第1年折舊後價值49,916-21,863=28,053
第2年折舊值28,053×0.438×(2/12)=2,048
第2年折舊後價值28,053-2,048=2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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