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李陳阿英
相 對 人  李宜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8月26日,依其所知相對
人之戶籍地,以存證信函寄發免除繼承權之通知予相對人,
惟因招領逾期退件,其不之相對人實際住居所而無法送達,
爰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惟查,依聲請人提出經退回之郵
件信封影本所示,郵務機關係以「招領逾期」之理由退回,
並非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而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內湖分局查訪結果,相對人確實居住於戶籍址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有該分局之函文可稽,自難認
相對人確有住居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事。準此,本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無從准許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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