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45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世柱 律師
陳明彥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96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1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驗餘淨重詳附表一所載),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驗餘淨重詳附表一所載)、盛裝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毒品之包裝袋、分裝瓶、扣案電子磅秤壹臺、研磨器壹組、帳冊壹本、分裝袋壹批、分裝瓶壹批,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MDMA、MDA、甲基安非他命、苯環利定、四氫大麻酚(下稱THCs)等均屬第二級毒品,愷他命、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下稱PMMA)均屬第三級毒品,均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同年六月六日止,在其臺北市○○區○○路二段二二二號六樓之六住處,基於營利意圖而多次先以每顆搖頭丸(主要係含MDMA成分,部分含或兼含MDA、甲基安非他命、苯環利定、愷他命、PMMA成分)新臺幣(下同)二百至二百十五元不等價格,每包愷他命(甲○○販賣之愷他命係白色粉末或白色結晶,部分兼含第二級毒品THCs成分)六百元之價格,販入搖頭丸、愷他命後,連續多次,在其上開住處,以搖頭丸每顆二百五十元至四百五十元、愷他命每包一千元至一千二百元不等之價格,販賣給綽號「光中」、「JAY豪友」、「LEO」、「 麻薯友 」、「KEN」、「 阿倫 LEO」、「李大哥」、「小 江友 」、「威力」、「 正宏 」、「 阿翔 」、「 嘉文 」、「 小柱 」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牟利(詳如附表三),販賣毒品所得共計四十三萬九千四百六十五元。嗣於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十六時三十分許,為警於甲○○上址住處查獲,並扣得附表一、二之物品及其所有之電子磅秤一台、研磨器一組、帳冊一本、分裝袋一批及分裝瓶一批等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為警查獲翌日即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十時四分至十一時四十九分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製作之警詢筆錄(第二次),固記載:扣案物都是我自己的,帳冊是我的,也是我登錄的等語。惟被告於原審辯稱:警詢當時因毒癮發作,神智恍惚,所述並不正確等語。經原審於九十六年四月九日及同年六月五日準備程序先後貳次勘驗該次警詢錄音結果,被告該次警詢當時,明顯有口齒不清,說話聲音含糊且聲音微弱,且常發生「答非所問」或「不知所云」之情形,警詢過程似多次神智恍惚,需詢問人喚醒,並曾發生跌倒之情況等情,製有勘驗筆錄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原審卷第六十六頁至第八十六頁、第九十三頁)。即此,被告所辯:該次警詢因毒癮發作神智恍惚等情,應屬實在,難認被告該次警詢之陳述係基於自由意志所為,被告該次警詢筆錄不具證據能力。
二、證人 康正富 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且本院查無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固坦承警方於上開時間,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二段二二二號六樓之六住處,查獲有附表一、二之物品以及電子磅秤一台、研磨器一組、帳冊一本、分裝袋一批及分裝瓶一批等物屬實;但矢口否認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上開物品均非其所有,而是其「同志圈」之朋友「 阿米 」、「 阿力 」,因時常在其住處舉辦「同志聚會」所帶過來的 云云 (本院卷第四十九頁至第五十一頁);其於本院審理期日則辯稱:除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及電子秤是其個人所有外,其他東西均非其所有云云(本院第六十八頁);且均稱電腦列印帳冊非其所有,手寫帳冊則是依朋友指示記載,其並未販賣毒品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扣案研磨器、分裝袋、電子磅秤為其所有
(偵卷第六十頁);並於偵查中及原審、本院訊問、審理時,坦認扣案帳冊手寫部分為其所記載(偵卷第六一頁、原審卷第十七頁、第一○四頁、本院卷第五十頁正、反面、第七十頁正、反面)等情不諱。
㈡證人康正富於偵查中證稱:我與被告甲○○是朋友,我沒有
住南昌路那裡,但這一次我有在那邊住了二、三天,扣案毒品是甲○○的,那天警察來,甲○○說這些東西是他的、「(哪些東西是他的?)他說被警察找到的東西都是他的」、搖頭丸、K他命、大麻都是他的、「(他當你的面跟警察承認這些東西是他所有?)是」、「(這些毒品在南昌路該處的哪裡找到?)我不知道,警察去樓中樓的樓上找,該處是甲○○的臥室…」等語(偵卷第七九頁)。被告所提證據調查聲請狀中亦直承:證人康正富是其朋友,因其罹患HIV(即愛滋病),平常由康正富照料其生活起居云云(本院卷第四十五頁),可知被告於警察查獲當時已向警察坦承扣案物均係其所有, 衡之 被告為警搜索查獲當時,事發突然,理應較少權衡利害得失,其為警查獲當時承認扣案物為其所有之陳述,較之事後翻異之詞為可信。從而,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空言否認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及帳冊、分裝瓶等物為其所有云云,已難輕信。
㈢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上開物品均非其所有,而是其
「同志圈」之朋友「阿米」、「阿力」,因時常在其住處舉辦「同志聚會」所帶過來的云云(本院卷第四十九頁至第五十一頁),核與其於本院審理期日所稱:除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及電子秤是其個人所有外,其他東西均非其所有云云(本院第六十八頁),已有不符。且查,被告先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偵查中陳稱:被搜到的東西是大家的,因為常有很多人來我家聚會,所以東西放我家,有「華華」、「佳佳」、「 小玲 」,我都只知道綽號,扣案帳冊不是我的,是誰的我不知道等語(偵卷第六十頁)。惟嗣於同次偵查中陳稱:搖頭丸、大麻、K他命都是大家一起出錢買,有七、八個人一起出錢買毒品,包括「 小游 」、「 小美 」、「 小強 」、「 小健 」、「 阿華 」、「 志宏 」,另外一個名字忘記了,其他人要用的時候再付錢買等語(偵卷第六二頁),同年八月一日偵查中並陳稱:…有一些K他命是我的,其他的不是我的。大麻是人家送我的,搖頭丸是朋友「NICK」、「阿力」、「 小米 」還有他們的朋友的,因為他們常來我那邊聚會,他們與家人住,我自己租屋,因此毒品放我家等語(偵卷第七五頁)。而於本院先後供稱:上開物品均非其所有,而是其「同志圈」之朋友「阿米」、「阿力」,因時常在其住處舉辦「同志聚會」所帶過來的云云(本院卷第四十九頁至第五十一頁),除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及電子秤是其個人所有外,其他東西均非其所有云云(本院第六十八頁)。
㈣綜上,被告關於K他命是否為其所有,及哪些朋友合購毒品
等情節,陳述前後不符。參以被告先後曾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罪前科紀錄,此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三十二頁至第三十七頁),且其對於上開毒品之名稱知之甚詳,僅辯稱非其所有而已。衡情其當知扣案之含有MDMA、MD
A、甲基安非他命、苯環利定、四氫大麻酚(下稱THCs)等成分之粉末或藥錠,均屬第二級毒品,而含有愷他命、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下稱PMMA)成分之粉末或藥錠,均屬第三級毒品,均為犯罪偵查機關查緝甚嚴之管制物品,且可能任意提供其住處供人長期藏放如此巨量之毒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更直陳:(問:中間英文代號指何意?)K指K他命、E是搖頭丸、(問:你知道寫這些帳冊的內容及意義?)是他們要買的東西等語(本院卷第五十頁反面)、(問:帳冊手寫部分何人寫的?)有些部分是我寫的,我只幫忙他們記三天帳而已,是他們叫我寫什麼,我就寫什麼,電腦列印部分我不知道,他們是拿電腦列印的格式要我照著寫。(問:「衣服」代表何意?)代表搖頭丸。(問:你知道你所記載的帳冊是有關毒品的帳冊嗎?)知道,我有問他們等語(本院卷第六十九頁正面、反面)。足見被告確知其所書寫者為販毒之紀錄資料,若其並非實際從事販毒之人,豈可能幫忙他人書寫此販毒紀錄資料。即此被告辯稱:有七、八名友人合購毒品並寄放在其住處或上開物品是其「同志圈」之朋友「阿米」、「阿力」,因時常在其住處舉辦「同志聚會」所帶過來的云云,係屬畏罪虛構之詞。
㈤況被告於偵查中陳稱:「(你家的毒品從何買來?)在基隆
路的舞廳買來的,有些是從網路買來的」、「(你寫的字條上面有薰衣草、紅蝴蝶、金鑽等是何意?)是告訴我們現在有何東西及價格」等語(偵卷第六十頁),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更直陳:(問:中間英文代號指何意?)K指K他命、E是搖頭丸、(問:你知道寫這些帳冊的內容及意義?)是他們要買的東西等語(本院卷第五十頁反面)。足見被告確知扣案搖頭丸之來源及種類,該等搖頭丸應係被告自行購買。綜上,上開扣案物既均於被告住處房間查獲,且被告於搜索查獲當時曾坦承為其所有。被告辯稱:扣案搖頭丸、愷他命係七、八名友人合購,寄放在其住處云云,又非可採,堪認扣案搖頭丸、愷他命、電子磅秤、研磨器、帳冊、分裝袋及分裝瓶等物,均係被告所有。
㈥而扣案搖頭丸、白色粉末、結晶等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一所載,有九十五年十月四日刑鑑字第0九五0一0九二六四號鑑定書可憑(偵字卷第一二一至第一三0頁)。衡之被告持有搖頭丸三百餘顆及愷他命二十餘包,其數量顯已逾越被告自行施用所需,且被告於偵查中自陳:我自己不吃MDMA。…安非他命與大麻是買來自己用的等語(偵卷第六十、六一頁),而被告為警查獲當日經警採尿送驗結果,MDMA類藥物亦呈陰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憑(偵卷第九二頁),綜上,被告持有搖頭丸及愷他命毒品之目的,並非供自己施用等情,可以認定。
㈦關於扣案帳冊部分,被告坦承手寫部分(偵卷第二一、二四
至二六頁)為其所書寫等語(偵卷第六一頁、本院卷第五十頁正面、第六十九頁反面);惟否認電腦列印之部分為其記載。經查:被告雖辯稱:帳冊電腦列印之部分是何人打出來的我不知道。…七、八個人合買,誰來買就付錢,誰在就誰收錢,會在帳冊上記載…等語(偵卷第六一頁);被告於原審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羈押訊問時陳稱:電腦打字記帳資料是我七、八個朋友的、「(為何你朋友用電腦打字的記帳資料會在你住處?)都是放在我那邊。有人來拿東西時,就要我用手寫跟著記載在電腦打字記帳資料後面」、就是有人要買搖頭丸、K他命時,我要紀錄,我不用收錢等語(原審聲羈卷第九頁);被告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偵查中證稱:扣案帳冊列表的部分是他們(合買搖頭丸的朋友)的,手寫的部分是我寫的,我有幫他們記帳等語(偵卷第七六頁)。衡之被告所辯:搖頭丸係其七、八名朋友合買云云,並非可信,且該等搖頭丸均屬被告所有等情,既經認定如前,而被告曾於受搜索時坦承扣案物都是其所有等情,復如前述,被告空言辯稱:電腦列印帳冊並非其所有云云,已非可採。參以電腦列印帳冊摘要欄中之綽號數量甚多,足見該帳冊所記載拿取毒品之人別,非僅七、八人而已。且施用毒品係具有隱密性之行為,倘合購毒品,理應於購得後立即按照各人出資金額分配毒品,如果出資之人均得自由取用並以記帳方式處理,即難確定出資金額,則如何計算應購買之毒品種類、數量,並確保取用毒品之後能順利結帳收款?此均與常情有違,被告所辯此節,難以輕信。再觀之卷附電腦列印帳冊與手寫紀錄之帳冊,其記載方式大致相同,被告既坦承手寫部分為其所紀錄,參以帳冊手寫部分就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之紀錄(偵卷第二一頁),與電腦列印帳冊五月三十一日之部分相同(偵卷第二三頁),電腦列印及手寫帳冊就五月十八、十九日之部分,亦與其他電腦列印帳冊有部分重複之情形(偵卷第二十、二一頁),且手寫字跡凌亂潦草,不似電腦列印部分較為清楚明朗,揆諸一般常情,斷無可能捨較為清楚明朗之電腦列印帳冊而弗用,竟會改採凌亂潦草之手寫帳冊,可見該等帳冊係被告先以手寫紀錄,再輸入電腦整理列印,方符常理。況且參以被告已明確陳述,其對於帳冊記載內容之意義,顯然知悉甚詳,有如前述;而被告所辯由七、八名朋友合買搖頭丸,電腦記帳部分係其朋友記帳云云,又非可採。再查被告於證據調查聲請狀中陳稱:證人康正富是其朋友,因其罹患HIV(即愛滋病),平常由康正富照料其生活起居云云(本院卷第四十五頁),而被告直承:康正富之綽號為「 小康 」無誤(本院卷第六十八頁反面),觀之卷附電腦列印帳冊上有多處記載「小康」分別支領二千元、一千四百元、一千五百元、一千元不等金額之款項(偵查卷第十八頁、第十九頁、第二十頁、第二十二頁),恰核與被告所稱:康正富照料其生活起居云云,而支付康正富報酬或生活費用研判相符。綜上各情,堪認該等帳冊(含電腦列印及手寫部分),均係被告所紀錄其販賣毒品之資料至明。
㈧扣案帳冊其中均有「支出金額」、「收入金額」之欄位,且
收入金額部分均按照不同毒品種類(e為搖頭丸、K為愷他命,後詳)記帳,且帳冊中有「毛利」之欄位,可見被告販賣毒品實際上確有營利之情形,由此亦堪認該等帳冊之記載內容,係關於販賣搖頭丸、愷他命之紀錄。
㈨被告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偵查中陳稱:…帳冊上K是K他命
,E是MDMA,只有賣K他命與MDMA。…其他人不在的時候我會幫忙把已經五顆五顆放在分裝袋的毒品拿給買的人,然後記帳、收款等語(偵卷第六一、六二頁)。然查被告於原審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羈押訊問時陳稱:手寫紙張「K」是指K他命,「E」是搖頭丸。薰衣草、紅蝴蝶是搖頭丸的品名等語,有如前述,且被告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偵查中已陳稱:五月三十一日第一筆是威力拿走的,他拿走5MEO…,還拿走一件衣服,就是一顆MDMA,還有一瓶K他命,V是代表一瓶威而鋼。收入金額800是5MEO、400是衣服、300是威而鋼、1200是K他命…(偵卷第二五頁帳冊中)薰衣草、紅蝴蝶是搖頭丸的種類,30是數量,205是價錢等語(偵卷第七七、七八頁)。參以被告上開關於帳冊內容之陳述,可知帳冊中「E」(e)代表搖頭丸、「K」(k)代表愷他命,而「E」(e)或「K」(k)之前之數字代表毒品數量(單位為顆或包);收入金額欄記載之數字即為各該次各種毒品之總價,及該次交易之總收入金額。綜上各情,被告確有在扣案帳冊所列時間,出售帳冊「摘要」欄所載種類、數量之搖頭丸、愷他命予該欄位所載綽號之人,且其各筆交易之收入金額即如帳冊「收入金額」欄所載(詳附表三)等情,堪予認定。並參之偵卷第二五頁帳冊記載「薰衣草」、「紅蝴蝶」等各種搖頭丸之價格均在二百元、二百零五元、二百十元、二百十五元,並觀之卷附帳冊中搖頭丸售價多超過每顆二百十五元,可知被告販入搖頭丸之進價為二百至二百十五元。再觀之帳冊中多次記載之愷他命收入金額一千元,毛利四百元之情形(例如:偵卷第十七頁九十五年三月十日光中、三月十三日光中、正宏;偵卷第十八頁同年五月七日正宏、同月九日、十日正宏、同月十二日正宏、 小葉小奕 ),可知被告係以每包六百元之價格購入愷他命。而被告歷次出售搖頭丸、愷他命之價格,均記載於扣案帳冊(詳如附表三),被告出售毒品犯罪所得係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販賣毒品所得總計四十三萬九千四百六十五元(計算方式見附表三),亦可認定。
㈩被告於本院聲請傳喚證人康正富、 王宏源 ,擬證明其等於照
料被告期間,並未見到被告有販賣毒品之情事。惟查,證人康正富業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偵查中證稱其平常並沒有居住在被告之上開住處,僅在那裡住二、三天而已,其在那裡期間都睡沙發云云(偵查第七十九頁)。且查因被告本案犯行之事證已臻明確,詳如前開所述;再查康正富極可能就是附表三編號十八之「小康」,因渠有向被告購買毒品,即難期其證言真實無假;又查被告亦可能秘密從事販賣毒品活動,縱康正富、王宏源經常出入被告之上開住處,亦難求渠等對於被告本案犯行能全盤瞭解無礙。是本院認被告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聲請,並無必要。再者,雖依本院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查結果,得知被告並無申請現金卡使用之資料(本院卷第五十七頁);然查稽之本院卷附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96)聯卡商管字第0960400317號函(本院卷第五十五頁頁)載稱被告前所申請之信用卡皆已於九十年間遭銀行強制停卡,陸續已無其他信用卡之申請紀錄,即此被告因應個人消費之需要,以他人之現金卡消費,日後再撥付款項予他人繳納現金卡帳單,當非不無可能。綜上,被告僅以扣案之電腦列印帳冊上有多筆現金卡帳單之支出,遽而否認該帳冊為其所有,並非足採,併此指明。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並非可採,犯行可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下列關於本件被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刑法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且依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一規定,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茲分述如下:
⒈查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一千元
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而修正前則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且以銀元為計算單位,經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以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折算後,罰金刑則為新臺幣三十元以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
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
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仍以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
⒊又構成累犯之要件,同時並經修正,因該修正非屬單純文字
修正,亦非實務見解之明文化,應有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則關於被告累犯部分,應適用行為時法。(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三九號判決意旨參照)⒋增定之刑法第五十五條但書,乃係針對想像競合犯科刑之限
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應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科刑、執行前案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四、原審經詳細調查、審理結果,認定被告本件犯行成立,因而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本非無見。但查原審既於理由中認定就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云云(原判決第九頁第二行起);然查原判決漏未於理由欄中引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為依據,即有違誤。又查原審未就累犯之修正為新舊法之比較,亦有疏漏。綜上,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不足採;但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曾有多次毒品案件犯罪前科,復販賣毒品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影響社會秩序之維持,犯罪後否認犯行,飾詞圖辯,未見有絲毫悔意,但其目前罹有HIV疾病(即愛滋病)(見原審卷第二十九頁),生命朝不保夕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品行、智識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至扣案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物(附表二編號一、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而扣案僅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物(附表二編號三),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二五二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盛裝扣案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分裝瓶(詳如附表一、二所載),及扣案電子磅秤一臺、研磨器一組、帳冊一本、分裝袋一批及分裝瓶一批等物,均係供被告販賣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販賣毒品所得四十三萬九千四百六十五元,雖未扣案,但為其犯罪所得財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諭知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志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檢視情形│鑑驗結果│備註│├──────────┼───────────────────┼───────┤│壹、疑似K他命白色粉│一、編號二之一、二之二、二之四、二之五│內政部警政署刑││末,二百十三公克│、二之六、二之七、二之八及二之十:│事警察局九十五││,經檢視計有十八│經檢視均為白色粉末,外觀型態均相似│年十月四日刑鑑││包(編號二之一至│。│字第0九五0一││二之十八)及九罐│㈠驗前總毛重一二四‧二九公克(包裝塑│0九二六四號鑑││(編號二之十九至│膠袋總重約六‧0二公克)。│定書(偵字卷第││二之二七)。│㈡:│一二一至第一三│││⒈共取四公克鑑驗用罄,總餘一一四‧二│0頁)│││七公克。││││⒉均檢出Acetaminophen成分。││││⒊均未檢出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二、編號二之三:經檢視為白色粉末。││││㈠驗前毛重一‧一七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七三公克)││││㈡:││││⒈取0‧一六公克鑑定用罄,餘0‧二八││││公克。││││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三、編號二之九:經檢視為白色粉末。││││㈠驗前毛重四一‧九六公克(包裝塑膠袋││││重一‧二八公克)││││㈡:││││⒈取0‧七二公克鑑定用罄,餘三九‧九││││六公克。││││⒉檢出SodiumCitrate(檸檬酸納)成分││││。││││⒊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四、編號二之十一:經檢視為白色粉末。││││㈠驗前毛重0‧八二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六二公克)││││㈡:││││⒈取0‧一三公克鑑定用罄,餘0‧0七││││公克。││││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五、編號二之十二:經檢視為白色粉末。││││㈠驗前毛重三‧一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二九公克)││││㈡:││││⒈取0‧一九公克鑑定用罄,餘二‧六二││││公克。││││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六、編號二之十三:經檢視為白色粉末。││││㈠驗前毛重0‧六二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二九公克)││││㈡:││││⒈取0‧一五公克鑑定用罄,餘0‧一八││││公克。││││⒉檢出Acetaminophen、Bucetin、││││Caffeine、Ethenzamide成分。││││⒊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七、編號二之十四、二之十五:經檢視為白││││色粉末。││││㈠驗前總毛重七‧一二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0‧六九公克)││││㈡:││││⒈共取0‧六五公克鑑定用罄,總餘五‧││││七八公克。││││⒉均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THCs)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八、編號二之十六:經檢視為白色粉末。││││㈠驗前毛重八‧0二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七三公克)││││㈡:││││⒈取0‧二六公克鑑定用罄,餘七‧0三││││公克。││││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九、編號二之十七:經檢視為白色粉末。││││㈠驗前毛重三‧七六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五0公克)││││㈡:││││⒈取0‧三七公克鑑定用罄,餘二‧八九││││公克。││││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十、編號二之十八:經檢視為白色粉末。││││㈠驗前毛重四‧五九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五0公克)││││㈡:││││⒈取0‧二八公克鑑定用罄,餘三‧八一││││公克。││││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編號二之十九至二之二七: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編號二之十九鑑定。││││㈠驗前總毛重十六‧0七公克(包裝塑膠││││罐總重約十‧0八公克)││││㈡編號二之十九:││││⒈淨重0‧七二公克,取0‧三七公克鑑││││定用罄,餘0‧三五公克。││││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貳、MDMA一百十一│一、編號三之一,經檢視均為藍色藥錠,外│││公克,經檢視計有│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四八種不同型態藥│。│││錠,分別予以編號│㈠總淨重一‧八八公克,共取0‧六四公│││三之一至三之四八│克鑑定用罄,總餘一‧二四公克。││││㈡檢出第三級毒品「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ara-methoxy-methamphetamine││││、PMMA)成分。││││二、編號三之二:經檢視均為紅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六‧一三公克,共取0‧五五公││││克鑑定用罄,總餘五‧五八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等成分。││││三、編號三之三:經檢視均為橘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一‧二八公克,共取0‧六五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六三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等成分。││││四、編號三之四:經檢視均為黃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八‧五五公克,共取0‧五四公││││克鑑定用罄,總餘八‧0一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A成分。││││五、編號三之五:經檢視均為粉紅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三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一‧三四公克,共取0‧八二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五二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等成分。││││六、編號三之六:經檢視均為淡藍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十二‧四0公克,共取0‧五九││││公克鑑定用罄,總餘十一‧八一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七、編號三之七:經檢視均為藍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十三‧五二公克,共取0‧六二││││公克鑑定用罄,總餘十二‧九0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A、苯環利定(││││Phencyclidine、PCP)等成分。││││八、編號三之八:經檢視均為紫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三‧一二公克,共取0‧七九公││││克鑑定用罄,總餘二‧三三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九、編號三之九:經檢視均為紅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六‧四七公克,共取0‧五九公││││克鑑定用罄,總餘五‧八八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A成分。││││十、編號三之十:經檢視均為暗紅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八‧五七公克,共取0‧五九公││││克鑑定用罄,總餘八‧一六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A成分。││││、編號三之十一:經檢視均為黃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八‧二五公克,共取0‧五四公││││克鑑定用罄,總餘七‧七一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十二:經檢視均為淡綠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一‧八四公克,共取0‧五八公││││克鑑定用罄,總餘一‧二六公克。││││㈡檢出第三級毒品「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ara-methoxy-methamphetamine││││、PMMA)成分。││││、編號三之十三:經檢視均為米黃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一‧五五公克,共取0‧四三公││││克鑑定用罄,總餘一‧一二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編號三之十四:經檢視均為紅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一‧九一公克,共取0‧五二公││││克鑑定用罄,總餘一‧三九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A成分、第三級毒││││品「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ara-││││methoxy-methamphetamine、PMMA)等││││成分。││││、編號三之十五:經檢視均為黃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一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0‧四一公克,共取0‧二0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二一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十六:經檢視均為紅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一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0‧五三公克,共取0‧二七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二六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十七:經檢視均為紅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一‧一八公克,共取0‧五七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六一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十八:經檢視均為紫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一‧五一公克,共取0‧七四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七七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十九:經檢視均為灰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0‧九0公克,共取0‧五九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三一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A、苯環利定(││││Phencyclidine、PCP)等成分。││││、編號三之二十:經檢視均為藍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一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0‧五三公克,共取0‧二六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二七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編號三之二一:經檢視均為紅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一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0‧一八公克,共取0‧0九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0九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三之二二:經檢視均為紅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一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0‧五0公克,共取0‧二五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二五公克。││││㈡未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二三:經檢視均為灰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0‧六六公克,共取0‧四0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二六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二四:經檢視均為綠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一‧0二公克,共取0‧三六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六六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二五:經檢視均為藍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0‧七二公克,共取0‧三六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三六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二六:經檢視均為白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一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0‧六0公克,共取0‧三0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三0公克。││││㈡檢出Caffeine、Scopolamine等成分。││││㈢未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二七:經檢視均為橘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一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0‧八公克,共取0‧四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四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二八:經檢視為灰色藥錠一││││顆,酌量取樣鑑定。││││㈠總淨重0‧三一公克,共取0‧一三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一八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二九:經檢視為黃色藥錠一顆││││,酌量取樣鑑定。││││㈠總淨重0‧二五公克,共取0‧一五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一公克。││││㈡未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三十:經檢視為白色藥錠一顆││││,酌量取樣鑑定。││││㈠總淨重0‧二一公克,共取0‧一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一一公克。││││㈡未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三一:經檢視均為橘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一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0‧七四公克,取0‧三五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三九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三二:經檢視為咖啡色藥錠一││││顆,酌量取樣鑑定。││││㈠總淨重0‧三0公克,共取0‧一七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一三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三三:經檢視為黃色藥錠一顆││││,酌量取樣鑑定。││││㈠總淨重0‧二九公克,共取0‧一六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三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三四:經檢視為米色藥錠一顆││││,酌量取樣鑑定。││││㈠總淨重0‧二八公克,共取0‧一三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一五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三五:經檢視均為黃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一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0‧四八公克,取0‧二二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二六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三六:經檢視均為褐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一‧二一公克,取0‧七九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四二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三七:經檢視均為灰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二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0‧八二公克,取0‧五五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二七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等成分。││││、編號三之三八:經檢視為藍色藥錠一顆││││,酌量取樣鑑定。││││㈠總淨重0‧四九公克,共取0‧二九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二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等成分。││││、編號三之三九:經檢視為紅色藥錠一顆││││,酌量取樣鑑定。││││㈠總淨重0‧四八公克,共取0‧三一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一七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等成分。││││、編號三之四十:經檢視為淡綠色藥錠一││││顆,酌量取樣鑑定。││││㈠總淨重0‧五公克,共取0‧三四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一六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四一:經檢視為橘色藥錠一顆││││,酌量取樣鑑定。││││㈠總淨重0‧四五公克,共取0‧三三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一二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四二:經檢視均為綠色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一顆磨混││││鑑定。││││㈠總淨重0‧九三公克,取0‧四八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四五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等成分。││││、編號三之四三:經檢視為咖啡色藥錠一││││顆,酌量取樣鑑定。││││㈠總淨重0‧三八公克,共取0‧二五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一三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第三級││││毒品「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ara-m││││ethoxy-methamphetamine、PMMA)成分││││。││││、編號三之四四:經檢視為土黃色藥錠一││││顆,酌量取樣鑑定。││││㈠總淨重0‧六四公克,共取0‧五0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一四公克。││││㈡未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四五:經檢視為灰色藥錠一顆││││,酌量取樣鑑定。││││㈠總淨重0‧五公克,共取0‧三四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一六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三之四六:經檢視為土黃色藥錠一││││顆,酌量取樣鑑定。││││㈠總淨重0‧三七公克,共取0‧三五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0二公克。││││㈡檢出第三級毒品「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ara-methoxy-methamphetamine││││、PMMA)成分。││││、編號三之四七:經檢視為咖啡色藥錠一││││顆,酌量取樣鑑定。││││㈠總淨重0‧三0公克,共取0‧二0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一0公克。││││㈡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MDA等成││││分。││││、編號三之四八:經檢視為粉紅色藥錠一││││顆,酌量取樣鑑定。││││㈠總淨重0‧四二公克,共取0‧二四公││││克鑑定用罄,總餘0‧一八公克。││││㈡檢出Caffeine成分。││││㈢未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附表二│├──┬──────┬─────────────────────┤│編號│毒品種類│明細│├──┼──────┼─────────────────────┤│一│僅含第二級毒│附表一編號貳、二至十一、十三、十五至十九、│││品成分│二一、二三至二五、二七、二八、三一至四二、││││四五、四七。│├──┼──────┼─────────────────────┤│二│併含第二、三│㈠附表一編號壹、七。│││級毒品成分│㈡附表一編號貳、十四、二十、四三。│├──┼──────┼─────────────────────┤│三│僅含第三級毒│㈠附表一編號壹、二、四、五、八、九、十、十│││品成分│一。││││㈡附表一編號貳、一、十二、四六。│├──┼──────┼─────────────────────┤│四│不含毒品成分│㈠附表一編號壹、一、三、六。││││㈡附表一編號貳、二二、二六、二九、三十、四││││四、四八。│└──┴──────┴─────────────────────┘┌───────────────────────────────┐│附表三│├──┬────┬────┬────┬────┬────────┤│編號│販賣對象│日期│搖頭丸│K他命│備註│││││數量(顆│數量(包││││││)│)││││││金額(新│金額(新││││││台幣元)│台幣元)│││││││││├──┼────┼────┼────┼────┼────────┤│01│光中│95年3月││1│││││10日││1000││├──┼────┼────┼────┼────┼────────┤│02│Jay豪友│95年3月│4│1│││││10日│1800│1200││├──┼────┼────┼────┼────┼────────┤│03│Leo│95年3月│8│1│││││10日│3200│1200││├──┼────┼────┼────┼────┼────────┤│04│麻薯友│95年3月│4││││││10日│1800│││├──┼────┼────┼────┼────┼────────┤│05│光中│95年3月││1│││││11日││1000││├──┼────┼────┼────┼────┼────────┤│06│Ken│95年3月│2│3│││││11日│800│3000││├──┼────┼────┼────┼────┼────────┤│07│阿倫Leo│95年3月│10│││││友│11日│4500│││├──┼────┼────┼────┼────┼────────┤│08│麻薯│95年3月│20││││││11日│9000│││├──┼────┼────┼────┼────┼────────┤│09│李大哥│95年3月│8│5│帳冊記載「欠1000││││12日│2000│5000│」,該1000元堪認│││││││尚未收取,應自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扣除。│├──┼────┼────┼────┼────┼────────┤│10│ 小江友 │95年3月│4││││││12日│2000│││├──┼────┼────┼────┼────┼────────┤│11│威力│95年3月│6│1│││││13日│3000│1200││├──┼────┼────┼────┼────┼────────┤│12│光中│95年3月││1│││││13日││1000││├──┼────┼────┼────┼────┼────────┤│13│正宏│95年3月││1│││││13日││1000││├──┼────┼────┼────┼────┼────────┤│14│阿翔│95年3月│75││││││13日│22500│││├──┼────┼────┼────┼────┼────────┤│15│嘉文│95年3月│30│10│││││13日│8300│8500││├──┼────┼────┼────┼────┼────────┤│16│小柱│95年3月│15││││││27日│6750│││├──┼────┼────┼────┼────┼────────┤│17│正宏│95年5月││1│帳冊記載「欠2000││││7日││1000│」,已超過本筆交│││││││易總金額,堪認本│││││││筆交易金額一千元│││││││並未收取,應自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扣除。│├──┼────┼────┼────┼────┼────────┤│18│小康│95年5月│6││││││9日│2300│││├──┼────┼────┼────┼────┼────────┤│19│正宏│95年5月││1│帳冊記載「欠2000││││9日││1000│」,已超過本筆交│││││││易總金額,堪認本│││││││筆交易金額一千元│││││││並未收取,應自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扣除。│├──┼────┼────┼────┼────┼────────┤│20│正宏│95年5月││1│帳冊記載「欠2000││││10日││1000│元」,已超過本筆│││││││交易總金額,堪認│││││││本筆交易金額一千│││││││元並未收取,應自│││││││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扣除。│├──┼────┼────┼────┼────┼────────┤│21│正宏│95年5月││1│││││10日││1000││├──┼────┼────┼────┼────┼────────┤│22│ 小白 │95年5月│4││││││10日│1400│││├──┼────┼────┼────┼────┼────────┤│23│ManPower│95年5月│1│1│││││11日│200│1000││├──┼────┼────┼────┼────┼────────┤│24│威尼斯│95年5月│2│2│││││11日│700│2400││├──┼────┼────┼────┼────┼────────┤│25│拉拉│95年5月│150││││││11日│36000│││├──┼────┼────┼────┼────┼────────┤│26│拿東西古│95年5月│10│1││││友│11日│3650│1200││├──┼────┼────┼────┼────┼────────┤│27│阿力Nick│95年5月│5│1││││友│12日│2000│1200││├──┼────┼────┼────┼────┼────────┤│28│小米│95年5月│5│1│││││12日│1800│1200││├──┼────┼────┼────┼────┼────────┤│29│正宏│95年5月││1│││││12日││1000││├──┼────┼────┼────┼────┼────────┤│30│ 小豪 │95年5月│2│1│││││12日│800│1200││├──┼────┼────┼────┼────┼────────┤│31│剛剛│95年5月│50││││││12日│11800│││├──┼────┼────┼────┼────┼────────┤│32│正宏│95年5月││1│││││12日││1000││├──┼────┼────┼────┼────┼────────┤│33│小葉│95年5月││1│││││12日││1000││├──┼────┼────┼────┼────┼────────┤│34│阿力Nick│95年5月│6│││││友│13日│2450│││├──┼────┼────┼────┼────┼────────┤│35│小奕│95年5月││5│││││13日││1000││├──┼────┼────┼────┼────┼────────┤│36│阿倫│95年5月│6││││││13日│2100│││├──┼────┼────┼────┼────┼────────┤│37│飛馬│95年5月│10││││││13日│3000│││├──┼────┼────┼────┼────┼────────┤│38│ 小謝 │95年5月││3│││││13日││3000││├──┼────┼────┼────┼────┼────────┤│39│Jay豪友│95年5月│7│2│││││13日│2400│2200││├──┼────┼────┼────┼────┼────────┤│40│正宏│95年5月││1│││││13日││1000││├──┼────┼────┼────┼────┼────────┤│41│小謝│95年5月││1│帳冊記載「欠2300││││13日││800│」(本筆交易另含│││││││5meo,總價為2300│││││││元),應認為本筆│││││││交易金額800元並│││││││未收取,應自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扣│││││││除。│├──┼────┼────┼────┼────┼────────┤│42│Kelvin│95年5月│5││││││13日│2000│││├──┼────┼────┼────┼────┼────────┤│43│PP│95年5月│2│1│││││13日│700│1200││├──┼────┼────┼────┼────┼────────┤│44│Alex│95年5月│1│2│││││13日│300│2000││├──┼────┼────┼────┼────┼────────┤│45│李大哥│95年5月││2│││││13日││2000││├──┼────┼────┼────┼────┼────────┤│46│阿力Nick│95年5月│5│││││友│13日│2250│││├──┼────┼────┼────┼────┼────────┤│47│Kelvin│95年5月│5││││││14日│2000│││├──┼────┼────┼────┼────┼────────┤│48│Jay豪友│95年5月│5││││││14日│2250│││├──┼────┼────┼────┼────┼────────┤│49│李大哥│95年5月││2│││││14日││2000││├──┼────┼────┼────┼────┼────────┤│50│仔仔│95年5月│2│4│││││14日│900│4800││├──┼────┼────┼────┼────┼────────┤│51│Vincent│95年5月│35││││││14日│11700│││├──┼────┼────┼────┼────┼────────┤│52│飛馬│95年5月│10││││││15日│3000│││├──┼────┼────┼────┼────┼────────┤│53│阿力Nick│95年5月│12│││││友│15日│5400│││├──┼────┼────┼────┼────┼────────┤│54│Jay豪友│95年5月│4│1│││││15日│1400│1100││├──┼────┼────┼────┼────┼────────┤│55│PP│95年5月││1│││││15日││1200││├──┼────┼────┼────┼────┼────────┤│56│阿力Nick│95年5月│3│1││││友│15日│1200│1200││├──┼────┼────┼────┼────┼────────┤│57│Jay豪友│95年5月│4│1│││││15日│1400│1100││├──┼────┼────┼────┼────┼────────┤│58│阿力Nick│95年5月│2│││││友│15日│900│││├──┼────┼────┼────┼────┼────────┤│59│正宏│95年5月││1│││││15日││1000││├──┼────┼────┼────┼────┼────────┤│60│ 阿彥 友│95年5月│1││││││15日│400│││├──┼────┼────┼────┼────┼────────┤│61│正宏│95年5月││1│││││16日││1000││├──┼────┼────┼────┼────┼────────┤│62│小米│95年5月│2│2│││││16日│700│2400││├──┼────┼────┼────┼────┼────────┤│63│ 萬隆小武 │95年5月│3││││││16日│1400│││├──┼────┼────┼────┼────┼────────┤│64│ 阿彥友 │95年5月││2│││││16日││2000││├──┼────┼────┼────┼────┼────────┤│65│ 阿力友 │95年5月│3│1│││││16日│1200│1200││├──┼────┼────┼────┼────┼────────┤│66│正宏│95年5月││1│││││17日││700││├──┼────┼────┼────┼────┼────────┤│67│ 永和 阿力│95年5月│6│2││││豪友│17日│2100│2400││├──┼────┼────┼────┼────┼────────┤│68│正宏│95年5月││1│││││18日││1000││├──┼────┼────┼────┼────┼────────┤│69│飛馬│95年5月│5│1│││││18日│1500│1000││├──┼────┼────┼────┼────┼────────┤│70│阿力Nick│95年5月│2│1││││友│18日│800│1200││├──┼────┼────┼────┼────┼────────┤│71│ 阿海 │95年5月│3││││││18日│1200│││├──┼────┼────┼────┼────┼────────┤│72│嘉文│95年5月│28│5│帳冊備註││││19日│8340│4250│欄記載「│││││││欠10000│││││││」,惟帳│││││││冊總結欄│││││││註明「已│││││││付」,應│││││││認本筆交│││││││易金額已│││││││經付清│├──┼────┼────┼────┼────┼────────┤│73│Joe│95年5月│4│2│││││19日│1600│2400││├──┼────┼────┼────┼────┼────────┤│74│ 小奕友 │95年5月│2││││││19日│700│││├──┼────┼────┼────┼────┼────────┤│75│ 小偉萬華 │95年5月│6│1│││││19日│2100│900││├──┼────┼────┼────┼────┼────────┤│76│阿諾│95年5月│4│1│││││20日│1700│1200││├──┼────┼────┼────┼────┼────────┤│77│Smile│95年5月│21││││││20日│7350│││├──┼────┼────┼────┼────┼────────┤│78│ 阿明 │95年5月││2│││││20日││2000││├──┼────┼────┼────┼────┼────────┤│79│ 瑞德 │95年5月││1│帳冊備註欄記載「││││20日││1200│欠1200」,堪認本│││││││筆交易金額並未收│││││││取,應自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中扣除│││││││。│├──┼────┼────┼────┼────┼────────┤│80│正宏│95年5月││1│││││20日││1000││├──┼────┼────┼────┼────┼────────┤│81│李大哥│95年5月││3│││││20日││3000││├──┼────┼────┼────┼────┼────────┤│82│阿力Nick│95年5月│4│││││友│20日│1750│││├──┼────┼────┼────┼────┼────────┤│83│麻薯│95年5月│6││││││20日│2700│││├──┼────┼────┼────┼────┼────────┤│84│正宏│95年5月││1│││││20日││1000││├──┼────┼────┼────┼────┼────────┤│85│PP│95年5月│3││││││20日│1300│││├──┼────┼────┼────┼────┼────────┤│86│ 郭正 │95年5月│5│1│││││21日│1750│1200││├──┼────┼────┼────┼────┼────────┤│87│永和 阿傑 │95年5月││2││││Tin友│21日││2400││├──┼────┼────┼────┼────┼────────┤│88│麻薯│95年5月││2│帳冊備註欄記載「││││21日││2400│欠1200」,堪認本│││││││筆交易尚有1200元│││││││尚未收取,此金額│││││││應自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扣除。│├──┼────┼────┼────┼────┼────────┤│89│仔仔│95年5月│1│2│││││21日│300│2000││├──┼────┼────┼────┼────┼────────┤│90│小豪│95年5月│6│1│││││21日│2100│1200││├──┼────┼────┼────┼────┼────────┤│91│阿明│95年5月││1│││││21日││1200││├──┼────┼────┼────┼────┼────────┤│92│仔仔│95年5月││1│││││21日││1200││├──┼────┼────┼────┼────┼────────┤│93│正宏│95年5月││1│││││22日││1000││├──┼────┼────┼────┼────┼────────┤│94│仔仔│95年5月│1│2│││││22日│300│2000││├──┼────┼────┼────┼────┼────────┤│95│Oliver│95年5月│4││││││22日│1800│││├──┼────┼────┼────┼────┼────────┤│96│仔仔│95年5月│2│3│││││23日│900│3600││├──┼────┼────┼────┼────┼────────┤│97│正宏│95年5月││1│││││23日││1000││├──┼────┼────┼────┼────┼────────┤│98│嘉文│95年5月│5│5g│帳冊備註欄記載「││││23日│2000│4250│欠5000」,堪認本│││││││筆交易金額尚有│││││││5000元未收取,此│││││││金額應自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扣除。│├──┼────┼────┼────┼────┼────────┤│99│嘉文│95年5月│20││帳冊備註欄記載「││││23日│6440││欠6440」,堪認本│││││││筆交易金額並未收│││││││取,應自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中扣除│││││││。│├──┼────┼────┼────┼────┼────────┤│100│嘉文│95年5月│5││帳冊備註欄記載「││││24日│1400││欠1400」,堪認本│││││││筆交易金額並未收│││││││取,應自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中扣除│││││││。│├──┼────┼────┼────┼────┼────────┤│101│仔仔│95年5月││1│││││24日││1200││├──┼────┼────┼────┼────┼────────┤│102│正宏│95年5月││1│││││24日││1000││├──┼────┼────┼────┼────┼────────┤│103│ 小傑 │95年5月│2│1│││││24日│700│1000││├──┼────┼────┼────┼────┼────────┤│104│Danny│95年5月│2││││││24日│900│││├──┼────┼────┼────┼────┼────────┤│105│阿力Nick│95年5月│2│1││││友│24日│800│1200││├──┼────┼────┼────┼────┼────────┤│106│Alex│95年5月│4│1│││││25日│1600│800││├──┼────┼────┼────┼────┼────────┤│107│正宏│95年5月││1│││││25日││1000││├──┼────┼────┼────┼────┼────────┤│108│阿彥│95年5月││2│帳冊備註欄記載「││││25日││2000│欠2000」,堪認本│││││││筆交易金額並未收│││││││取,應自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中扣除│││││││。│├──┼────┼────┼────┼────┼────────┤│109│Kelvin│95年5月│10││││││26日│4000│││├──┼────┼────┼────┼────┼────────┤│110│正宏│95年5月││1│││││26日││1000││├──┼────┼────┼────┼────┼────────┤│111│威力│95年5月│2│1│││││26日│800│1200││├──┼────┼────┼────┼────┼────────┤│112│正宏│95年5月││1│││││26日││1000││├──┼────┼────┼────┼────┼────────┤│113│吸管友│95年5月││2│││││26日││1200││├──┼────┼────┼────┼────┼────────┤│114│嘉文│95年5月│50│5.5g│帳冊備註欄記載「││││27日│14000│4675│欠14400」,堪認│││││││本筆交易金額中尚│││││││有14400元並未收│││││││取,應將該金額自│││││││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中扣除。│├──┼────┼────┼────┼────┼────────┤│115│李大哥│95年5月││3│││││27日││3000││├──┼────┼────┼────┼────┼────────┤│116│Ken│95年5月│1│1│││││27日│300│1000││├──┼────┼────┼────┼────┼────────┤│117│正宏│95年5月││1│││││27日││1000││├──┼────┼────┼────┼────┼────────┤│118│阿彥│95年5月││1│帳冊備註欄記載「││││27日││1000│欠1000」,堪認本│││││││筆交易金額並未收│││││││取,應自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中扣除│││││││。│├──┼────┼────┼────┼────┼────────┤│119│Nick│95年5月│3││││││27日│1200│││├──┼────┼────┼────┼────┼────────┤│120│Ste寬友│95年5月│3│1│││││27日│1200│1200││├──┼────┼────┼────┼────┼────────┤│121│Alex│95年5月││2│││││27日││1600││├──┼────┼────┼────┼────┼────────┤│122│Tommy│95年5月│2│2│││││28日│700│2400││├──┼────┼────┼────┼────┼────────┤│123│阿力Nick│95年5月│6│││││友│28日│2400│││├──┼────┼────┼────┼────┼────────┤│124│阿力Nick│95年5月│6│││││友│28日│2400│││├──┼────┼────┼────┼────┼────────┤│125│仔仔│95年5月│3│3│││││28日│900│3600││├──┼────┼────┼────┼────┼────────┤│126│Danny│95年5月│5││││││28日│2000│││├──┼────┼────┼────┼────┼────────┤│127│威力│95年5月│2│1│││││28日│800│1200││├──┼────┼────┼────┼────┼────────┤│128│ 阿建阿倫 │95年5月│2│││││友│28日│800│││├──┼────┼────┼────┼────┼────────┤│129│正宏│95年5月││1│││││29日││1000││├──┼────┼────┼────┼────┼────────┤│130│阿建阿倫│95年5月│2│1││││友│29日│800│1200││├──┼────┼────┼────┼────┼────────┤│131│阿明│95年5月│5│2│帳冊備註欄記載「││││29日│1500│1700│欠4450」,堪認本│││││││筆交易金額並未收│││││││取(本筆交易另有│││││││威而鋼五顆,交易│││││││總金額為4450元)│││││││,是本筆毒品交易│││││││金額(1500+1700│││││││)應自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中扣除。│├──┼────┼────┼────┼────┼────────┤│132│Jay豪友│95年5月│6│1│││││30日│2000│1100││├──┼────┼────┼────┼────┼────────┤│133│正宏│95年5月││2│││││30日││2000││├──┼────┼────┼────┼────┼────────┤│134│嘉文│95年5月│20││帳冊備註欄記載「││││30日│5600││尚欠10000」,惟│││││││帳冊總結欄註明「│││││││回10000」,應認│││││││本筆交易金額已經│││││││付清。│├──┼────┼────┼────┼────┼────────┤│135│永和│95年5月│4││││││30日│1600│││├──┼────┼────┼────┼────┼────────┤│136│Jay豪友│95年5月││2│帳冊備註欄記載「││││30日││2200│欠200」,應認本│││││││筆交易金額中尚有│││││││200元未收取,該│││││││金額應自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中扣除│││││││。│├──┼────┼────┼────┼────┼────────┤│137│阿明│95年5月│5│2│㈠本筆交易僅記載││││30日│750│850│總金額2250元。惟│││││││參以編號131之交│││││││易,可以推知各種│││││││毒品交易金額。│││││││㈡本筆交易於帳冊│││││││備註欄記載上欠22│││││││50」,惟帳冊總結│││││││欄記載「回4450」│││││││,堪認價金已經收│││││││取。│├──┼────┼────┼────┼────┼────────┤│138│ 祥瑞 │95年5月│2││││││30日│700│││├──┼────┼────┼────┼────┼────────┤│139│威力│95年5月│1│1│││││31日│400│1200││├──┼────┼────┼────┼────┼────────┤│140│李大哥│95年5月││3│││││31日││3000││├──┼────┼────┼────┼────┼────────┤│141│威力│95年5月│3││││││31日│1200│││├──┼────┼────┼────┼────┼────────┤│142│正宏│95年5月││1│帳冊備註欄記載「││││31日││1000│欠1000」,堪認本│││││││筆交易金額並未收│││││││取,應自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中扣除│││││││。│├──┼────┼────┼────┼────┼────────┤│143│吸管友│95年5月│1│1│││││31日│400│1200││├──┼────┼────┼────┼────┼────────┤│144│Alex│95年6月1││2│││││日││1700││├──┼────┼────┼────┼────┼────────┤│145│嘉文│95年6月1│13│10g│本筆交易另包括威││││日│3640│8500│而鋼(11V,2200│││││││元)及5MEO(5顆│││││││,共1500元),交│││││││易總金額為15840│││││││元,帳冊總結欄記│││││││載「尚欠14840」│││││││,應認為本筆交易│││││││僅實收1000元,應│││││││採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為該實收│││││││之1000元並非搖頭│││││││丸或愷他命部分之│││││││金額,而將本筆毒│││││││品部分之交易金額│││││││(3640+8500)全│││││││部自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扣除。│├──┼────┼────┼────┼────┼────────┤│146│Smile友│95年6月1│2│1│││││日│800│1200││├──┼────┼────┼────┼────┼────────┤│147│ 小風 │95年6月1│2││││││日│800│││├──┼────┼────┼────┼────┼────────┤│148│正宏│95年6月1││1│帳冊備註欄記載「││││日││1000│欠1000」,堪認本│││││││筆交易金額並未收│││││││取,應自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中扣除│││││││。│├──┼────┼────┼────┼────┼────────┤│149│小為│95年6月1│1││││││日│400│││├──┼────┼────┼────┼────┼────────┤│150│ 小恩 │95年6月1│6│1│││││日│2400│1200││├──┼────┼────┼────┼────┼────────┤│151│Jay豪友│95年6月2│3││本筆交易尚包括威││││日│1800││爾剛(1V),總金│││││││額為2100元,惟依│││││││編號147交易於帳│││││││冊中另有 威爾剛 (│││││││1V)價格為300元│││││││,可以推知本筆交│││││││易3e價格應為1800│││││││元。│├──┼────┼────┼────┼────┼────────┤│152│阿力Nick│95年6月2│5│││││友│日│2000│││├──┼────┼────┼────┼────┼────────┤│153│阿力│95年6月2│3│1│││││日│1200│1200││├──┼────┼────┼────┼────┼────────┤│154│小米│95年6月6│5│1│││││日│1750│1200││├──┼────┼────┼────┼────┼────────┤│155│正宏│95年6月6││1│││││日││1300││├──┼────┼────┼────┼────┼────────┤│156│仔仔│95年6月6│1│1│本筆交易於帳冊上││││日│300│1300│僅記載總價(1e1K│││││││,1600元),惟參│││││││以編號155交易,│││││││可推知搖頭丸價格│││││││為300元,愷他命│││││││價格為1300元。│├──┼────┼────┼────┼────┼────────┤│157│小夜│95年6月6│2│1│││││日│600│1000││├──┼────┼────┼────┼────┼────────┤│158│仔仔友│95年6月6││2│││││日││2400││├──┼────┼────┼────┼────┼────────┤│159│Enson│不明│4│1││││││1500│1300││├──┼────┼────┼────┼────┼────────┤│160│光中│不明││1│││││││1000││├──┼────┼────┼────┼────┼────────┤│161│李大哥│不明││2│本筆交易另包括威││││││2400│而鋼(VX4),│││││││帳冊(偵卷第二七│││││││頁)僅記載總價│││││││2800元,惟依編號│││││││163之交易(偵卷│││││││第二七頁),可以│││││││推知愷他命二包價│││││││格應為2400元。│├──┼────┼────┼────┼────┼────────┤│162│小鬼│不明│4│││││││800│││├──┼────┼────┼────┼────┼────────┤│163│小米│不明│10│2││││││3500│2400││├──┴────┴────┼────┼────┼────────┤│合計│297,420│197,025││││元│元││├────────────┼────┴────┼────────┤│總計│494,445元│應扣除之金額合計││││54,980元│││││├────────────┴─────────┴────────┤│販賣毒品所得總金額:439,465元(計算式:494,445-54,980=439,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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