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附民上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2號上訴人聖宥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背信等罪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㈣、上訴人就第二項之聲明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引用刑事上訴狀所載之理由。
㈡、被上訴人三人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及背信之犯意聯絡,竟將上訴人信託登記予被上訴人丁○○名下坐落雲林縣○○鎮○○段○○○○號之農地,以被上訴人甲○○與丙○○間有一千萬元債權債務關係為由之不實事項,將上開農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被上訴人丙○○,而致生損害於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三人就其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致上訴人受有一千萬元之損害,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所載。
貳、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三人均否認犯罪,惟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主張。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原審諭知被上訴人均無罪在案,本院維持原判決,將公訴人之上訴駁回。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維持原審附帶民訴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