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0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葉泰濃┌───────────────────────────────────────────────────────┐│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江淑芬三信商業銀行營業部│95年9月30日│15,400元│BA一0一九0九││││││││八││├──┼─────────┼─────────┼───────────┼────────┼────────┼──┤│002│ 劉冠政復華商業銀行復興分│95年10月15日│8,800元│AC九八二九0七│││││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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