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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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9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8月2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