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
戊○○甲○○○丙○○○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民國96年度交上易字第27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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