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民宗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9455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民宗於民國97年底,與告訴人 林國忠 發生修車糾紛,為使告訴人同意協調,竟基於誹謗犯意且意圖散布於眾,於98年1月20日凌晨1時13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華大學學生宿舍內,上網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將「談判結果,失敗,小心機車黑店」、「忠泰機車行,新竹柴橋路153號」等文字貼上網路,以文字散布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嗣告訴人於102年9月7日經友人告知後,上網查詢始知上情,並於同日報案處理,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國忠告訴被告張民宗加重誹謗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當庭對告訴人道歉並書立道歉函致告訴人,並同意本院行文前開討論區刪除相關發文嗣該討論區亦刪除相關文字,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30號準備程序筆錄、道歉函、聲請撤回告訴狀、電子郵件回文各1份、本院電話紀錄表2份附卷可查(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30號卷第43至46、49至51頁),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