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秋金選任辯護人陳憲鑑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74
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 賴泉 告訴被告賴秋金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表明撤回原先所提告訴意旨,有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5743號被告賴秋金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秋金為賴泉之胞弟,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賴秋金於民國102年5月31日20時許,在雲林縣古坑鄉○○村○○000號,因細故對賴泉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打賴泉,致賴泉跌倒在地,並受有左肩紅腫、前胸左側紅腫,及左肘、左前臂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賴泉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賴秋金於偵訊中之供述│被告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賴泉見面之事實。│├──┼─────────────┼────────────┤│2│告訴人賴泉於偵訊中(已具結│全部犯罪事實。│││)之供述││├──┼─────────────┼────────────┤│3│證人 廖賴秀 於偵訊中(已具結│全部犯罪事實。│││)之供述││├──┼─────────────┼────────────┤│4│證人 賴玉桂 於偵訊中(已具結│全部犯罪事實。│││)之供述││├──┼─────────────┼────────────┤│5│告訴代理人 吳彩霞 於偵訊中之│被告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供述│人賴泉見面,告訴人於上揭││││時間受傷之事實。│├──┼─────────────┼────────────┤│6│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驗│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診斷證明書│傷勢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21日
檢察官黃怡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家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