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劉春薇 代理人 陳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3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5日屆滿(原應於103年2月1日屆滿,因該日為春節國定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即同年月5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股票103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2│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3│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4│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5│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6│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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