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二號
上訴人丁○○
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裁定移送前來(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二八九號),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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