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三八號C
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黃慕容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珍如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