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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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請人長快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崇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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