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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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請人 王光祿

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1

陳凱銘

108年9月1日

未記載

1,767,000元

CH281403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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