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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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請人 王光祿
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1
108年9月1日
未記載
1,767,000元
CH28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