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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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請人 張小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6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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