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債務人 郭美伶 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 代理人 李文雁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列編號2至6之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貳拾萬陸佰零玖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如附表二所列債權人,附表一所列編號2至6之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郭美伶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自民國103年10月24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另本件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列已申報之債權人共計3人,有本院104年4月29日製作,經公告並送達各債權人,業已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債務人名下持有如附表一所列編號2至6之財產包含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8股、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股暨畸零股款新臺幣(下同)5元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單
3份(保單預估解約金合計197,493元)等清算財團,本院雖於104年11月2日召集債權人會議,惟因出席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額未超過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之半數,無法就上開股票及保單之處分方式達成決議。而債務人於上開債權人會議中 陳明 願提出200,609元,作為股票及保單價值之等值現金供債權人分配(見本院卷第197頁消債事件筆錄)。本院斟酌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利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列編號2至6之清算財團財產,以債務人提出200,609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另就附表一所列編號1之土地及建物,債務人並無能力提供等值現金,由管理人依本院104年8月24日之債權人會議決議續行變價程序,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表一: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現值(新臺幣)│處分方式│├───┼─────────┼─────────┼────────┤│1│繼承父親 郭水元 所有│1,243,138元│由管理人續行變價│││座落臺北市士林區百││程序│││齡段四小段448地號│││││,權利範圍4分之1│││││及同小段4159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不│││││動產(未辦繼承登記│││││,債務人應繼分7分│││││之1)│││├───┼─────────┼─────────┼────────┤│2│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2,829元│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限公司188股││金解繳來院│├───┼─────────┼─────────┼────────┤│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287元│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限公司15股及畸零股││金解繳來院│││款5元│││├───┼─────────┼─────────┼────────┤│4│南山人壽保單號碼:│195,187元│債務人提出等值現│││Z000000000││金解繳來院│├───┼─────────┼─────────┼────────┤│5│南山人壽保單號碼:│1,794元│債務人提出等值現│││Z000000000││金解繳來院│├───┼─────────┼─────────┼────────┤│6│南山人壽保單號碼:│512元│債務人提出等值現│││Z000000000││金解繳來院│└───┴─────────┴─────────┴────────┘附表二:
┌───┬───────────────────────┐│編號│債權人│├───┼───────────────────────┤│1│彰化縣線西鄉農會│├───┼───────────────────────┤│2│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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