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923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穆信堅

被告 張秀榆 (即 許晶盈 之繼承人)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即桃園○○○○○○○○○)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文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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