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再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再小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洪景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鄭舜天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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