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再小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洪景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鄭舜天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