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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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聲字第43號
聲請人
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相對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判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所為之111年度湖簡字第1545號民事簡易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第二項建物部分之權利範圍欄關於「7分之2」應更正為「7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應予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