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54號

聲請人甲○○

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下稱法扶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且聲請人現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確有聲請監護宣告之必要,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因係無資力者,業經法扶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認其主張為真,且依其所述事實,經核亦非顯無理由,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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