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上易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上易字第1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16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7月1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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